消费者喝汇源橙汁后感觉异样,发现橙汁是复原橙汁但包装盒没有如实标明,认为超市误导消费者,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厂家应在其包装盒醒目位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复原橙汁,判决超市退还购货款7.8元,并五倍赔偿39元。
2013年11月21日,29岁的秦先生在南岸区一家大型超市用7.8元购买了两盒汇源橙汁。秦先生喝橙汁时感觉与平时喝的其他橙汁有点异样,发现厂家包装盒没有如实标明。
秦先生将超市告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超市退还7.8元的购货款,并主张五倍赔偿损失等。
庭审中,超市称汇源橙汁经过行政部门检验合格,食品名称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包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外在标志,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预包装橙汁及橙汁饮料的国家标准GB/T21731-2008第4条规定了橙汁相关产品分为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和橙汁饮料,涉诉产品在其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包括水、橙浓缩汁,属于第4.1.2条所规定的复原橙汁。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1第4.1.2.1条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秦先生因购买涉诉产未在其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复原橙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存在包装瑕疵。
2014年4月21日,南岸法院一审判决由超市退还秦先生货款7.8元,并按购货款5倍金额赔偿秦先生39元。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涉诉产品应在其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复原橙汁,而涉诉产品的标签上并无此标示。
超市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为汇源厂家及行业协会出示的相关说明,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诉橙汁符合上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超市销售的汇源橙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涉诉产品存在包装瑕疵。
超市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没有对其所销售的食品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的相关规定,故应当承担退货及五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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