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举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9:42:45 221 人看过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案例如下:

留置权:甲将坏掉的汽车放在乙处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法占有该摩托车,这就是留置权。

质押权:甲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甲将自有汽车作为担保将汽车交给乙。这是质权

一、质押权有哪些种类

质押权有以下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质权是质押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二、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就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如果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会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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