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8点30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二总队(以下简称七一二总队)职工李珍向单位讨要合法劳动权利一案在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回重审。
审判大厅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有的是七一二总队的退休职工,有的已经离开了七一二总队,“我们一是来给李珍助阵的,二是来亲眼看看老百姓打劳动争议官司的艰难。”一位已经从七一二总队退休的职工告诉记者。
而大多数旁听者都对李珍这样一个高级审计师被辞退表示愤慨。
辞退
李珍惊呆了。这是2002年的4月11日,这一天,她工作了19年的七一二总队下发西色地二队给她发来了(2002)020号《关于终止李珍、黄一芳两名同志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通知》称:2000年12月31日已终止与上述两名同志的劳动关系,后因工作需要,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临时聘用李珍、黄一芳两名同志。从2002年4月15日起,终止与李珍、黄一芳二位同志的劳动关系。
李珍不敢相信这是事实。作为参加工作近20年的李珍,在工作岗位上有过自己的骄傲。
1984年12月,李珍经过局招工考试分配到七一二总队工作,至2002年已有19年工龄。1985年至1986年8月在野外分队工作;1986年经七一二总队同意参加了全国成人高考,1989年5月获大专毕业证书;1989年6月毕业后在总队计财科工作至2002年4月,先后在出纳、材料、审核、成本、审计等岗位工作;1994年10月通过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2001年10月通过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
“我最大的‘缺点’就是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李珍无助地告诉记者,“1994年参加陕西省会计知识竞赛获三等奖;1994年至2001年连续8年被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评为局财务工作先进工作者。”
可是,她现在却被挡在了单位的大门之外。
争议
为了讨回公道,李珍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李珍请求:一是依法确认被告《通知》违法;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三是被告赔偿强行停止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1月5日的庭审中,最后双方争议的焦点定格在李珍是否是临时聘用和与单位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上。七一二总队在《通知》中称,1999年8月1日,该队按照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与李珍签订了一年零五个月的劳动合同,2000年12月底,合同期满,即终止了与李珍的劳动合同关系,与此同时,还解除了85名合同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1999年的8月1日是星期天,七一二总队根本就没有上班。而且,七一二总队人事科潘丽艳在代表单位出庭作证时也坦承,该合同是9月初送给职工填的,而且是空白。
“1999年8、9月份,单位在黑板上通知合同制职工要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一律到2000年底,没几天,人事科潘丽艳拿着空白的劳动合同书到财务科,给我们合同工,让签合同。”现已经离开七一二总队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权芬芝也直言不讳。
记者在电话采访该单位人事部门时,一名工作人员对此事表示“无可奉告”,并称详细的情况找总队的文件去查。
而事实上,从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4月被停职,李珍一直在享受着连续计算工龄的待遇。
说法
“事实上,李珍所出示2001年12月份和2002年元月份的工资表足以证明七一二总队已把李珍作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职工对待了。”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凌洁一针见血地指出,“这足以证明,2001年元月起,被告与李珍的劳动关系根本不是临时聘用关系,而是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事实劳动关系。”
谢凌洁律师告诉记者:“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焕朝认为:“《劳动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们有法律呀,为什么不用法律保护自己呢?”李珍说。
目前,此案还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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