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差异很大。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或那种差错,但经过梳理和总结,以下差错和差错是财务人员最常出现的,具有相同的性别,说明这是财务工作的难点和盲点,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予以重视。1。会计科目设置不够科学,层次设置存在问题,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带来困难。
在审计中发现,一个公司的“会计主体”层级复杂,多达9个层级,很多层级只有较低的层级,没有较高的层级,层级设置缺乏逻辑性。
2。外购材料直接计入成本,外购原材料未经原材料核算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科目,不符合原材料核算的规定。
3。进货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转出。
正常途损计入当前批次物料的采购成本。运输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货物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货付款时:
借入: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借入:银行存款
②确认购货被盗后
借入:资产损益待处理财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年末无余额)
贷款: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坏账已核销,应纳税所得额未增加时,进行错误的会计处理
①错误的处理方法为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坏账准备
②正确的处理方法为
借方:应收账款
贷方:坏账准备借方:银行存款贷方:应收账款。“汽车固定资产”的原值应包括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汽车装饰等费用。实践中,很多企业还将车船使用税计入车价,车船使用税应纳入“管理费用”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入账。购置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费用。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购买固定资产时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等真实证据的,可以评估入账,并按评估值计算折旧,但在税务处理中不能税前扣除。土地按下列条件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行政划拨土地是指以前由行政划拨,以后经评估确定投资价值的土地。因为它没有使用寿命,所以不能摊销和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单独记录。B、行政划拨和无固定价格的投资,不作会计处理,但实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企业购买或者以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自用项目开发建设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利用土地建设自用工程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根据新会计准则和准则,购买自用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购买土地、建筑物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确实难以合理区分的,仍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
8。银行贷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息。一般来说,银行利息的会计处理是以银行发出的利息扣除凭证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为基础的。年末未经银行扣除的利息不予处理。一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存在税收风险。根据会计制度,长期借款的会计内容应包括借款本金和应计利息。有些公司在计算长期借款时,长期借款只包括本金,应付利息计入其他应付款。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一些公司在计算和提取工资时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项目。
借方:管理费用,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工资
而不是在实际支付分录中反映扣除额,造成“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金额与“工资”明细科目计入各项成本的金额不一致,不利于相关数据的统计。
11。计提奖金时,不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计提奖金时,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而是通过其他应付账款,或直接提取现金,不利于统计。
12。代缴社保时,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基本养老保险”等。在支付工资时,个人扣除额用于抵消“生产成本”。这样,就无法检查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实际扣除的金额一致。
14。有些税种未通过应纳税额核算,根据税法规定,只有直接计算缴纳的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不通过“应纳税额”核算。其他税种应按应纳税额核算,但许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未按此科目核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遵循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权责发生制,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直接遵循管理费用。
16。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附加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退税实施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退税全面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免征的当期增值税,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其附加范围是按照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的当期增值税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时,即何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国税局在2010年12月批准了11月的出口退税数据,则应计算11月的附加税,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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