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
第七条工考委办公室负责对技师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考委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技师考评的具体组织工作。在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分别设立各专业考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高级考评员组成,除负责“应知”“应会”考核的实施外,还要对申报人员组织相应的培训,对提交的论文(或工作总结)进行评鉴、组织答辩,并将各项考核成绩报本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第九条各单位要成立以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由教育、技术、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技师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岗位设置,择优推荐报考人员,组织报考人员学习文件,并按要求进行业绩考核。
第三章技师报考条件
第十条申报技师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文化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能,并能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有实际贡献;
(五)热心传授技术,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人才的能力;
(六)持本工种高级证书满2年,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担任本工种技师工作满3年,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七)参加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前10名的高级工不受工龄和持证年限的限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获其他荣誉称号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报名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评申报表》,并提交学历证明、高级工证书原件、工作成果和工作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确需设置技师岗位的情况及技师基本条件和报考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经人事(劳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报名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工考委有关报考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人事(劳资)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章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技师考核分为业绩考核、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业绩考核不合格取消报考资格,理论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考核均合格,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业绩考核
各单位应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技师的条件和标准,以工作业绩为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所规定的项目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理论考核
考核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20分钟。
按照教学大纲考核高级工应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理论和相关工种的理论,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知识。
考核前申报人需参加由各专业(工种)组织的培训。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培训采取面授、自学与辅导的方式进行,实际学时不少于1000课时(自学与辅导课时不计)。
第十七条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分为实际操作考核和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两部分,分别为60分和40分。
(一)考核的项目以各行业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列工作实例为主要内容,可以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进行。
(二)组织申报人对提交的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进行答辩。先由申报人简述论文(或工作总结)要点,再有针对性地回答3-5个问题,每个人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申报人撰写本专业(工种)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主要应侧重于本人如何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相关工种理论知识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重大难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经验等,其评分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技术论文(或工作总结)鉴定标准》所规定的项目执行。
第六章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评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填写工人技师评审、报批表报工考委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根据专业考评工作小组的上报材料召开会议,听取培训考核汇报,并对申报人的条件、成绩等逐项审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者,由工考委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聘任管理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技术工人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有关规定进行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二十二条被聘技师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技师考评的范围及专业(工种),由工考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并印发报考通知;工考委未开设技师考评的工种,如单位工作需要,经工考委同意后,可参加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师考评,工考委予以核证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下发前,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第一线被聘用于管理岗位的工人,符合条件者可报考技师,其他管理人员不属于评聘工人技师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对工人技师考评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94]国管体改字172号)中有关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
为了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就业培训机制,配合劳动者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早出人才,多出人才,适应上海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开发的需要。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精神,本市在1999年开始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点工作。
技师任职资格的社会化鉴定制度,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实行技师任职资格由劳动者个人申报,社会专门机构考评,技师岗位由用人单位聘用。通过规范、科学的鉴定、评审,确保技师任职资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就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对象
凡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只要符合技师鉴定申报条件,均可报名参加技师任职资格鉴定。
二、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报名条件
1、取得申报鉴定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二年及以上,并具有相关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者;
2、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
3、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及解决实际问题和传授技艺的能力(主要是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掌握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能,能解决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师傅带徒等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由两名具有相同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者签名,也可由成果受益单位盖章);
4、具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技师必备的“公共模块”培训结业证书及计算机操作初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上述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三、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内容
根据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条件,重点考核申报者能够熟练应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高超的操作技艺,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工艺难题以及无保留的传授技艺(绝招)经验和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以考核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为重点。
四、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程序
劳动者个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市职业介绍中心、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报名点申报,报名点按规定验审报名者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报者发放《准考证》。市技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市职业介绍中心、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报名点提供的报名汇总情况分类组织实施考前辅导,然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技能鉴定、应知考试,需要评审的由市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综合评审。成绩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鉴定合格者到原报名点领取证书。
五、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时间
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每年举行二次。(具体时间另定)
今年上半年做好通用工种技师鉴定的申报条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辅导材料等书面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报名地点、鉴定时间、鉴定场所等具体事项。今年下半年对通用工种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进行首次开考。(行业特有工种暂不列入试点范围,仍按原渠道申报评审)
六、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报名地点
技师资格鉴定工作与本市职业介绍中心、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的就业服务工作结合起来,报名点设在市职业介绍中心、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的专业人员介绍所(暂未建立专业人员介绍所的,报名点设在培训窗口),报名的同时将参加技师资格鉴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登录,建立起职业介绍中心技师资源信息库。为本市技能人才的开发积累基础资料。
市职业介绍中心、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作为本市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申报的服务窗口,向社会发放技师资格鉴定的相关书面资料,为职工申报技师鉴定提供咨询服务,具体受理报名工作,指导申报者完成技师鉴定申报表填写等事宜。
七、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工作要求
开展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是对以往工人技师评审工作的一次改革,也是配合完成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本市向劳动力市场体制全面过渡的?项重要举措,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落实;要加强各部门、各行业专业委员会的协调,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技师资格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二,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鉴定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作效果,为保证质量,有大量的基础准备工作要做,一是要认真抓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学习、掌握好技师资格鉴定的条件,熟悉技师鉴定的具体程序,严格按规定办事。二是抓紧各工种鉴定大纲、鉴定方式、评审要求的制定,要将这些基础工作切实做好,努力使技师资格鉴定工作达到公正、科学、规范的目标。
第三,大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技师资格鉴定的涉及面广,主要对象是广大劳动者,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知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为申报鉴定者提供及时、详细的信息服务。让每一个申报者都能了解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报名地点、报名时间、鉴定程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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