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45 8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地作出复议决定,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上级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决定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应补充证据的,应把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

(三)对复议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

(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

(八)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七条对下列事项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不予立案: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八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九条案件受理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条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调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的程序与要求:

(一)写明案件名称、争议的问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现场周围环境方位;

(四)现场物品的位置、形状、规格;

(五)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必须在场;

(六)应邀见证人在场;

(七)客观如实记载;

(八)必要时可以绘图、拍照、录像;

(九)重要的或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要办扣押手续,填写《扣押通知书》;

(十)笔录及扣押清单要由勘验人、见证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字,并作扣押标记。

第十一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申请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充分举证,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申请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四章审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后,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并做好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对简单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自己审理,对较复杂的案件,涉及较多专业部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组织其他的业务机构人员进行审理。并将审理意见提交当地政府或部门的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经过审理,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等决定。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第十六条承办人根据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同时明确告之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规定终局复议除外。

第十七条送达复议决定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五章执行

第十八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四种情况除外。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笔录》。

第二十条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送达《复议决定书》要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结案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重大的案件,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说明

《行政复议条例》于今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了。国务院法制局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些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因此,为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能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总则、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七条。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另制定管辖暂行办法。

本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理、审理、结案期限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

本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对较复杂的案件,要报请当地政府或部门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制定的。具体的决策会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复议的案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区、县复议机关办理的案件,提交当地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委、办、局办理的复议案件,提交本单位最高的行政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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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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