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诉前证据保全有的采用行政裁定的方式,有的采用决定的方式。但是,从行政诉讼理论及行政诉讼立法上看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对实体部分采用行政判决形式,对程序部分采用行政裁定形式,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对回避等法院内部有关问题采用行政决定形式进行处理。这些都是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形式。如前所述,行政诉讼法第36条对列举的十五类裁定适用范围仅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可以进行上诉,而其他裁定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在法律适用上缺乏依据。
2、人民法院违法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被强制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对裁定(或决定)提出异议时,没有可藉以救济的正当途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3条对列举的十五类裁定适用范围仅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可以进行上诉,而其他裁定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均不能上诉;
(2)对采用决定的方式进行保全的可以申请复议,但诉前诉讼证据保全的前提基础既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又非有关法院内部的所涉事务,因此,被强制当事人不能依复议程序获得救济。上列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还得不到合法救济。
一、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是什么
1、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具有恢复诉讼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判决书有错写、误算、用词不当、遗漏判决原意、文字表达超出判决原意的范围、判决书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相符合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补正。如果判决书遗漏了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应当明确具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则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不能用裁定补正。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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