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间:伤残鉴定时间应在治疗结束后,即事故直接造成或实际伤害造成的治疗结束后。治疗结束是否由具体治疗机构决定。当事人对终结处理有不同意见的,法院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鉴定。
伤残鉴定机构:伤残鉴定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厅备案。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残疾鉴定机构。残疾鉴定方式:残疾鉴定方式有两种:自行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中,这两种方法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对于委托鉴定,对方很可能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委托有关部门自行作出鉴定意见,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用人民法。在实践中,“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反驳”的保证是非常宽松的。只要一方申请重新鉴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同意重新鉴定。对于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结果的重新鉴定条件很多。但法院委托鉴定时可以尽快确定起诉数额,取得鉴定结果后需要追加赔偿数额。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鉴定费用的支出情况,慎重选择鉴定方式。
残疾鉴定的信息和程序:
1。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在受伤初期和治疗结束时,携带医院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光片和诊断报告;(3)相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4)对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认的并发症,应在治疗结束时进行鉴定;因调解尚未结束处理,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五)鉴定申请人应当亲自接受审查,缴纳规定的鉴定费。对伤残鉴定意见不满意的,如何处理?对残疾鉴定意见不满意的,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要求重新鉴定,二是通过质证排除或者减少残疾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残疾,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通过质证排除或者减少残疾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另一种是当事人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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