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国内房产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执行分割时,外国法院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一、涉外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涉外诉讼的原则有:
1、任何属于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经中国法院依法审查和承认,才能在中国领域产生法律效力;
2、适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适用与国内法有冲突的公约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应当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中国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
5、当事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统一的语言审理。
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涉案财产不在中国境内怎么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按以下情形执行:
(1)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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