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过期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0 19:42:47 424 人看过

意思是过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某银行与某服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6.56%。为保证借款能顺利收回,银行要求服饰公司提供保证人。于是,服装公司找到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与某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服饰公司仍欠银行本金80万元,利息还至2012年5月31日,其余利息未付。经银行多次催收,服饰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服饰公司称:目前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希望能延期还款。担保公司称:虽然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现已超过保证期限,因此本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也就是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银行并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而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只能要求服饰公司还款。

相关知识-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

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界定其定义与保证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故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然究竟何谓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n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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