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能否切实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因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无法实现当事人证券业务活动的目的,从而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一)行业处分风险;
(二)被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风险;
(三)民事赔偿风险;
(四)行政处罚风险;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结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及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需要进行核查、认定的事实种类繁多,需要论证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也为数众多。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若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能保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有效防范、降低、化解各种风险。因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仅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防范、降低、化解风险的最有效的方式。因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业水平
大多数证券法律业务都涉及敏感信息或者内幕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为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包括律师带来潜在的利益,在潜在利益的驱使下,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错的部分原因也在于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从事的证券法律业务不匹配。同时,证券业务活动不断创新,证券法律业务也就要不断解决新问题,因而对律师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也很高。只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才能有效防范、降低、化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因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目前,已经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善的培训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律研究中心,并以此为载体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三)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调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若存在利益冲突,就无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因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不得同时为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目前,已经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一整套利益冲突调查制度,在接受证券法律业务及其他业务委托之前,均要进行利益冲突调查,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及委托关系终止之后也不断进行跟踪,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执业风险。
(四)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客户充分沟通,向当事人详细了解其交易目的,如实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力所不及的承诺,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独立第三方身份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同时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降低风险。
因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业务规则、法律意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部分均体现了该等原则,同时对具体操作方式予以明确。
(五)建立防火墙、风险预警及审核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律师能够了解到很多不为人知、甚至不足为外人道的事实及信息,而该等事实、信息对当事人的当期生产经营活动及未来发展均有重大影响。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是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将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业务防火墙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会不断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该等问题首先要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层面进行研究、解决。首先律师应当将无法解决的问题汇总至项目负责人,再到主管合伙人,若仍然无法解决,就要汇总至内部审核小组,由内部审核小组研究最终解决方案,再与当事人就解决方案进行充分沟通。律师事务所出具最终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时,均要由内部审核小组审核通过方能由承办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风险预警机制、内部审核制度对防范、降低、化解各种风险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相关部门要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需要进行核查、认定的事实种类繁多,该等工作需要得到很多部门的配合、支持才能完成,目前的现实是相关部门的理解、配合、支持还不够。因此,相关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配合、支持,对律师事务所防范、降低、化解各种风险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自律,还要加强他律,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就是他律的重要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七)完善律师事务所执业保险制度
虽然经过各方持续不断的努力,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仍有可能难以完全避免各种风险。因此,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保险制度就成为降低、转移风险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不断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识别,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范、降低、化解、转移各种风险,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随着《管理办法》的施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断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及风险控制水平,已经尤为迫切。
三、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分为三种存在形式: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三)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中以合伙事务所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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