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监管将进一步明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0:23:28 100 人看过

有关人士指出,在维持《公司法》立法精神和遵守有关条款推定的基础上,立法工作中,对于反收购措施的监管还有进一步明确的可能:在即将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对于公司章程不得超越《公司法》安排的条款,将进行一定程度的明确;此外,在《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也可能强调不允许上市公司擅自设立反收购措施。

随着全流通市场环境的到来,公司控制权争夺必将日益激烈,从而使反收购措施的活跃程度大大提高。新《办法》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反收购措施的监管,主要是为了保证其与董事、高管诚信义务的平衡。

而此前反收购措施中的“金色降落伞计划”,是为保障董事、高管自身利益而提出,与新《办法》的精神不符;规定不利于收购人进入董事会的董事任职资格(如当选董事必须满足在公司服务年限的要求),设置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决议通过比例由三分之二提高到四分之三、五分之四等),也将是不提倡的行为;而对于一些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如短期内恶化公司财务状况的“焦土政策”等,监管部门也持保留意见。

因此,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环节,新《办法》分别在第33条和第52条作出规定,在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被收购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事实上已经否定了“焦土政策”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MBO谨防“自我奖励”

有关人士指出,新《办法》对管理层收购的严格监管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相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除了‘一股独大’之外,就是内部人控制严重。”在这种现实条件下,进行管理层收购的操作,很容易因“管理层自我奖励”的机制,在竞价、程序和估值环节引发各种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4: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反收购措施如何规制
    所谓反收购措施,是指目标公司采取的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之收购行为的措施。目前在理论上对于如何规制反收购措施是有不同认识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有效论认为法律应当限制反收购措施。因为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可能产生以下两种结果:其一,收购人的收购被挫败。这不仅使目标公司股东失去了获得收购溢价的机会,更主要的是目标公司资产不能获得更有效的利用。第二,收购人支付更高的收购成本。这虽然使目标公司股东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因为收购溢价更高了),但是这种收益被收购公司股东为此支付的代价所抵销,因而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有时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还不足以抵销收购公司股东所花的成本,这就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导致收购成本上涨这一事实,对其他潜在的收购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而不利于发挥公开收购的积极作用.相反,持公司控制权市场无效论的人士则赞成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至于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
    2023-06-09
    165人看过
  • 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
    各国证券法律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证券监管的目的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我们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具体表现如下:1.上市公司不分红和分红比例过低据统计,截至2010年8月3日,在1898家上市公司中,有618家上市公司连续3年未分红,其中某公司更是连续11年未分红。2009年国内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为22.38%,仅为国际水平的一半。如此分红状况不仅抑制了市场的投资行为、助长了投机行为,而且也严重侵占了投资者的权益。2.企业造假上市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为了在发行上市核准的过程中蒙混过关,对有关的申请文件进行过度包装、在内容上虚假陈述。例如:某公司因虚报技术专利在上市前夕被证监会叫停;另外一家公司上市仅8天,其半年报中就披露了巨额亏损;还有一家公司上市10天之内,董事
    2023-04-24
    397人看过
  • 司法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报告指出,一是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导致对犯罪分子威慑不足,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二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社会调查、强制辩护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现象。三是全面准确执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有偏差,过分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使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惩戒和警示,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四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缺乏考察和行为矫治措施。个别地方没有执行分别关押和分案处理规定,没有落实办案人员专业化要求。
    2023-06-06
    121人看过
  • PE+上市公司模式将成监管重点
    证监会明确已经把PE+上市公司创新投资模式纳入了监管重点,但该模式仍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真正执法认定起来还存在困难之处。在行政处罚方面,市场操纵案将会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目前市场盛行的PE+上市公司创新投资模式,为监管工作带来了新课题,主要可归纳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三方面问题。在27日举行的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卢在分会场讨论时表示:目前市场盛行的PE+上市公司创新投资模式,在让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更加深入融合和互补的同时,也为监管工作带来了新课题,主要可归纳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三方面问题。上交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已经把PE与上市公司的这种合作纳入了监管重点。今年以来,由于股票发行渠道紧缩,PE通过IPO退出不太畅通,而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则十分火爆,加上很多上市公司将市值管理作为重要的阶段性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PE逐渐从传统的IPO
    2023-06-09
    397人看过
  • 如何利用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反收购策略?
    如何利用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反收购策略?公司法提升公司章程的地位,在公司章程当中规定反收购条款,也就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行。只要在公司章程做出规定的事项,要对其作出修改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章程当中反收购条款也就是非常理想的一种预防敌意收购的措施了。如果收购方想控制上市公司,其必须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通过上市公司章程,对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任职资格、更换等作出要求,就能很好的阻碍或者限制收购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在董事的提名方式上,可以规定提名公司董事的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如规定只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在提名董事人数方面,可以对股东提名董事人数进行限制。这特别适用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这样即使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由于提名董事人数的限
    2023-06-05
    245人看过
  •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种类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明确了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认可标准。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放宽到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新增的企业债券种类如何认可?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关于资产认可的确认原则,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即一项资产,如果被保监会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1号令只列举了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等四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经研究,现将企业债券的认可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口径做相应调整,即扩大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问:中央银行票据是否属于认可资产?在认
    2022-04-14
    139人看过
  • 另一家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与合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如果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被吸收的公
    2023-07-06
    108人看过
  • 避免对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咨询:避免对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的措施有哪些律师回答:防止恶意收购,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众所周知,控股超过50%则肯定不会出现恶意收购,但低于50%就可能发生恶意收购。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白衣骑士策略。在恶意并购发生时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造成第三方与恶意收购者共同争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局面,直至逼迫收购者放弃收购。(2)在公司章程中订立反收购条款。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一定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3)帕克曼策略。当敌意收购者提出收购时,针锋相对地向收购公司提出收购。(4)金降落伞策略。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规定: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而且董事、高层管理者都被解职时,被解职者可领到巨额退休金,以提高收购成本。(5
    2023-06-05
    240人看过
  • 我国反收购措施之探讨
    一、事前预防措施事先预防措施是公司管理层为防止公司成为他人收购的目标,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或股权计划中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反收购条款是应对恶意收购的有效措施,也是最简便、最廉价的反收购措施。出于反收购的目的,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条款,并以此作为并购的障碍。二、事后抵御措施事后抵御措施则是指发生收购行为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为对抗敌意收购者而临时采取的各种反收购措施。被收购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使收购方提高收购价。目标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反垄断。部分收购可能使收购方获得某一行业的垄断或接近垄断地位,目标公司可以此作为诉讼理由;第二,披露不充分。目标公司认定收购方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公众及时、充分或准确地披露信息等;第三,犯罪。除非有十分确凿的证据,否则目标公司难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律诉讼有两个目的。第一,它可以拖延收购,从而鼓励其他竞
    2023-04-27
    457人看过
  • 目标公司经营者可以采取的反收购措施
    虽然《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目标公司股东,并对公司经营者的反收购行动严加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方面无所作为。首先,目标公司经营者可以在其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收购要约的咨询建议中,陈述本次收购中股东的利害得失,劝说股东拒绝收购要约。其次,目标公司经营者可以寻找第三方,即白衣骑士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竞争性要约。根据《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的规定,要约收购人在将要约公布之前,须首先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且《守则》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21天,因此,自收购人将要约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有大概一个月甚至更多的时间去寻找竞争者。但《守则》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收购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目标公司向白马骑士提供的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也应该无差别地向不受欢迎的要约人提供。再次,目标公司经营者还可以劝说有关部门将该次收购提交给垄断
    2023-06-07
    386人看过
  • 聚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约收购将成并购主要方式
    主持人:本报记者张德斌嘉宾:尹中余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执行董事范志明赛伯乐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合伙人要约收购市场做主主持人: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时,必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或申请豁免。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这方面与以前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范志明:新《办法》规定要约收购价格和比例自定,相关限制明显放松。新办法没有限定要约收购的最低价格(只要6个月前没有自己买入过股票),但如果要约价格低于前30日平均价,则要求财务顾问分析要约价格合理性,而原管理办法规定要约价格不低于前30日平均价的90%被取消了。新办法也没有限定要约收购的起点门槛,收购者从零股份开始即可采取要约方式收购,收购比例只要达到5%以上即可。也就是说要约方式不一定用于收购第一大股东,也可以用于收集股票;要约不一定是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但部分要约的上限比例是30%。要约方式公开透明,明显便于监管。只
    2023-06-09
    381人看过
  • 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的反思
    我国1993年发生的宝廷事件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也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历史。延中公司在宝安公司发布持股16%的公告后,即明确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并聘请了香港宝源投资公司作反收购顾问。事实上廷中公司在整个事件中采取了一系列宣传、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反收购措施。在所有这些措施中,直正阻碍宝安公司收购进程的还是法律措施,在宝安上海公司公告已持有16%的廷中股份的第2天,廷中公司总经理就在上海法律界、理论界、金融界部分人士举行的《证券法》(草案)研讨会上,对宝安上海公司的做法提出三大疑问:第一,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廷中股票的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它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合竞价时,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延中股票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6%,是否犯规?第二,既然宝安上海公司9月30日实
    2023-06-09
    318人看过
  • 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参加分组审议的常委会委员们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等相关规定,并强化法律责任。应明确基金理事会的权利义务金委员说,草案通过建立理事会型基金,并赋予理事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主选举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常设机构,来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以便在组织制度上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权利、义务等细节方面,草案仍有需要补充的地方。他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即理事会型基金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如:在草案增加规定:理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账户进行审计,可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发表法律意见。此外,为了保证理事会能切实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可以规定理事会人员必须握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或有权代理一定的基金份额,且在任
    2023-06-08
    336人看过
  • 公司反收购措施不得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不得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在反收购过程中处于严重的利益冲突之中,经营者与收购者和本公司的股东在利益上均处于对立状态。经营者反收购措施的目的,如果旨在维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少数股东的利益极易成为这些措施的牺牲品。当然经营者基于信托义务也可以通过反收购措施与收购者讨价还价,为股东争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将反收购行为是否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作为判断其是否有合法性的唯一原则。英国城市法典第7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目标公司的董事不可采取任何与公司事务有关的行为,其结果是有效地挫败一项善意的收购,或对于股东来说,使他们失去一次根据其价值作出决定的机会。第21条具体规定在要约期间,甚至在收购发生以前,目标公司的董事,不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1)发行任何已被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2)发行或授予任何与未发行股份有关的选择权;(3)创设或发行任何
    2023-06-05
    20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非上市公众承购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7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收购责令停止收购
    • 反收购有哪些措施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相互持股 国内目前的法律并未禁止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比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进行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目的。 (二)员工持股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上市公司可以鼓励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敌意并购发生时,如果员工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则可控制一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
    • 反补贴措施的步骤
      浙江在线咨询 2024-08-24
      反补贴协议规定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两种,一种是向世贸组织申诉,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经授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另一种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倾销、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 公司上市公司被收购应该如何进行公司收购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由被收购方承担,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和变动,并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等法律义务。有关信息披露前,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和公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
    • 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4-04-29
      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有:1、采取股票交易策略,如股份回购、白衣骑士法等以防止被收购;2、采取管理上的策略,如发行有限制表决权的股票等,以防止被收购;3、诉诸于法律的保护,即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相关法律对收购行为的规定,求助法院确认某项收购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