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评估的五种方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9:42:08 349 人看过

拆迁房屋估价方法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又能反映实际的交易行为。因此,房地产价格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1。参考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2、参考重建类似房地产所需的费用;3、根据房地产的盈利能力来衡量其价值。由此形成了房地产估价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格法、长期趋势法、剩余法、购买年法、利润法、分配法等。其它估价方法本质上是三种基本方法的衍生,不同的估价方法有不同的用途。每种评估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用不同的方法评估同一房地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第二,房地产估价的对象是房地产。就实物形态而言,房地产有三种形式,即简单的土地、简单的建筑和复合的房地产。此外,房地产估价是评估待评估房地产的一定权益的价格,因此评估对象也涉及物权。根据房地产估价的需要和特点,评估对象将根据用途分为五种类型:住宅、商业、工业、其他用途的房地产和土地,并介绍其评估特点、常用方法和主要注意事项。(一)住宅房地产主要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住宅房地产不同于一般商品,甚至不同于其他房地产。它不仅具有等价交换、质量论价、供求决定价格等商品的共性,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充分掌握住宅房地产的这一特点。一、住宅房地产分类。住宅可以以多种方式分类,根据估价需要。一般可以根据档次和市场化程度来划分。(1)按档次划分:')普通住宅。为普通居民提供符合国家住宅标准的住宅。普通住宅符合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国家人口、资金、土地资源等基本国情。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居民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实际达到或能够达到居住水平。普通住宅(即经济适用房)广泛应用于我国城市。这类住宅采用当地或国产建筑材料进行一般水平的装修,选用国产中档厨卫卫生洁具和设备。目前,国家对普通住宅往往既制定下限标准,又制定上限标准,有利于宏观调控。普通住宅的工程造价和房屋适中。目前,1996年颁布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可以作为普通住宅评估的比较尺度。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普通住宅的标准将逐步分阶段提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造的标准住宅仍属于普通住宅范畴,但在估价时,应根据其与新住宅标准的差距和改造难度给予适当的折扣。二是高级住宅。它是为满足市场高收入阶层的特殊需求而建造的高标准豪华住宅,包括高档公寓、花园住宅和别墅。这类住宅的户型和功能空间多样化;每套建筑面积大,从100多平米到几百平米不等;装修、设施设备高档,进出口高档装修材料和洁具设备;户外环境要求高;服务标准高,管理体系完善,往往采取封闭式安全措施和优质物业管理。高级住宅税额大,工程造价和市场售价高。三、简易住宅。主要指建筑年代早、功能短缺、设备不全、设施陈旧、结构单薄的房屋。简易住宅中的公房一般不出售,需要拆除重建的私房价格(扣除地价)一般较低。(2)按市场化程度划分:1)社会保障性住宅。

房屋拆迁评估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注意估价时点。根据相关股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即以估价时点附近类似房地产价格与估价对象(被拆迁房屋)进行对比修正。

2、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应为征地公告的期限。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征地公告同时失效,但最长不超过征地期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在报告中说明。估价报告超过1年的,应重新进行估价。

3、确定估价机构。从事征地估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征地主管机关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相关估价指导规定,估价机构的选择采取被征地人投票或征地当事人抽签的方式,按照这一设计,估价机构的遴选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公告估价项目和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报名;

(3)评估机构竞选;

(4)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5)公示入选评估机构。

4、委托评估机构的条件。根据相关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由征地主体委托并支付拆迁评估费用。被征地人应注意房屋拆迁估价的委托时机,应为征地公告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其一,没有征地公告,就没有权利和资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以征地安置补偿为目的的专项评估。其二,估价的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如在征地公告之前委托估价,必然使估价时点提前,造成估价结论不准确,从而影响了被征地人的利益。

5、评估方式、流程。按照评估规范的规定,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征地拆迁规模较小的,可以直接进行分户评估,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6、公示、送达程序。被征地人应核实估价机构公布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相关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征地主体应向被征地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并告知被征地人,若对估价报告有疑义或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对委托人因原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另行委托的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征地当事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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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3日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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