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上市股份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24:34 121 人看过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设立的、原计划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特受理公司设立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2公司名称和住所;三。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和注册资本;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额;5资本投资(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发起人协议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4)公司成立可行性报告(5)公司章程草案(6)财务审计报告(7)资产评估报告(8)评估确认书国有资产结果(九)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申请国有股权管理计划的批复(十)土地资产入股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应当提交(11)法律意见书(12)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设立公司的申请,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0日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工商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不动产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公司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设立法人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制止违法侵权行为。(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方案、方案和其他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2)保存并确保公司有完整的必要文件和各种有关原始记录;(3)负责准备并及时提供有关监管部门和股东依法要求的文件和资料;(4)负责(五)负责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六)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公司章程(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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