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认购制控制权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4:35 243 人看过

新《公司法》如何规定认购制的控制权P>1。绝对控制-67%

股东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严格来说应该是66.67%。股东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应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才能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关于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对控制——51%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权,严格来说,50%以上的股东(不含50%)对公司具有相对控制权,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可以决定公司的其他一般事务,因为股东大会一般事务的决议只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因此,如果持股比例超过51%,低于67%的人能够控制公司的日常运营

法律依据指数

根据公司法: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4%

股东持有公司34%以上、50%以下的股权,严格说来,股东会持有公司33.34%以上、50%以下的股权,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会有一票否决权,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不能形成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因此,持有公司34%以上50%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可能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约收购-30%

[要约收购]:收购人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书面意见,表示有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并根据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等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载明的期限和其他规定,依照《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继续要约收购】: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并继续购买的,应当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协议收购的,收购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购买或者共同购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购买的,应当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要约购买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但是,该要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豁免。临时股东大会和公司解散

法律依据索引

根据公司法:

[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投资者或者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作出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交易临时提案——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根据《公司法》提出临时提案:

[第一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代表人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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