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收缴行政处罚罚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0:11:32 217 人看过

行政处罚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属十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条规指出,行政机关如作出责令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话,行政机关也理应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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