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聚众斗殴罪是否以流氓动机为构成要件
流氓动机是否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肯定说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从79《刑法》的流氓罪分离而来,其渊源来自流氓罪,按照历史解释的理论,所以应当考虑聚众斗殴罪在主观上具有出于私仇、争霸等流氓动机。在司法实践中,看是否具有流氓动机是区分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械斗活动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而且,上海、江苏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指导意见中就坚持的这种意见。否定说认为,流氓动机不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行为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进行聚众斗殴,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而且法条并没有明确要求要具有流氓动机,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这种意见。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于1997年3月6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说,“由于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执行中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较大,所以要将流氓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以减少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而在刑法的条文中未将流氓动机列为聚众斗殴的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罪时,不应以流氓动机为构成要件。张明楷老师则认为,因流氓动机而聚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三、聚众斗殴罪的四要件
(一)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三)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四)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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