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和再审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9:16:46 172 人看过

二审和再审的关系之间的区别是: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提起方式不同;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审理的理由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审结期限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上诉和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主要区别: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其次,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申诉则不相同,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和上诉还有以下的区别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是10天判决的上诉期间是15天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制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然不服的按申诉处理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二审是否还要提供一审的材料

二审是否还要提供一审的材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如果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原件核对并经质证过的,在二审庭审中可以不再提供原件;

2、如果是属于一审后发现的新证据的,则在二审庭审中应该要提供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有: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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