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规定表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
1、全国人大的性质
全国人大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它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它还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活动,使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上升法律,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由全国人大的性质所决定,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相对全国人大而言,都属于从属地位。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它有权制定除卣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仅次于全国人大,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1、全国人大的组成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
1、全国人大的任期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讨论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后,由主席团正式主持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期间,根据需要举行小组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事项。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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