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日前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一《办法》的修改。
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当前,有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超出了“经济适用”的要求。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而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过,在办理贷款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经适房准购证。
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将被禁止。
严格限制购买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本市、县(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无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如果申请者是单身,年龄要在35周岁及以上。
如果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这些房屋的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办法》还规定,将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进行严格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必须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
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在定价之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
此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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