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与分立办理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8 16:42:13 328 人看过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提交原件

3

0

纸质

申请人

2

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1

0

纸质

申请人

3

举办者、拟任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证件材料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拟任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0

4

纸质

申请人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

以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名称出具,包括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1

0

纸质

申请人

5

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0

1

纸质

申请人

6

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场所要求利用非国有资产,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租赁期不少于3年。(1)场所为举办者自有:提交房产证或产权登记信息凭证(2)场所为举办者租用: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并附产权证明

0

1

纸质

申请人

7

教育培训机构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满足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使用要求;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业务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8

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以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名称出具

0

1

纸质

申请人

9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提交原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10

拟变更后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教育培训机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章程双面打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

0

纸质

申请人

11

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合成材料运动场面层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运动场地面层使用合成材料的需提供,并符合《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SJG29-2016)

1

0

纸质

申请人

12

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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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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