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施工人,第三人。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免除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应当认定是否属于施工方过错责任,如果是施工方过错责任的应当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如下:
1、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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