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底,深圳百老汇影院热映电影《唐山大地震》,然而在影片播映前却有长达20分钟的贴片广告“强迫”观众观看,观众许先生夫妇为此将深圳百老汇影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深圳百老汇影院应以书面形式向许先生夫妇道歉,并退还许先生和妻子每人10元。
今年7月24日,许先生夫妇到位于深圳市福华路购物公园二楼的深圳百老汇影院购买了两张当天上午11时30分放映的《唐山大地震》的电影票。11点25分,观众开始进入放映大厅,一进场,在电影正式放映前,影院就开始播放广告。11点30分,放映厅的灯准时熄灭,电影按照票面时间开始放映了。但屏幕里看到的却是好几部影片的预告片,一部接着一部放,共放了10多分钟。接下来5分多钟播放的又是纯商业广告,有汽车、饮料、保险等各类产品广告。许先生称,广告期间他们曾找到影院工作人员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立即放映电影,但未得到允许,直到11时50分影院才开始放映电影。
许先生夫妇因此到福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圳百老汇影院。他们认为,《唐山大地震》片长总计才150分钟,但之前的贴片广告时间就占了20分钟,相当于片长的1/7。而观众按时入场后,又不得不被“强迫”去看这些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深圳百老汇影院未按电影票所示时间放映电影正片,并在放映电影之前播放原告不愿看但又无法不看的商业广告,属强迫交易,侵害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了消费者精神上的不愉快,影响了观影活动带给他们的精神享受。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深圳百老汇影院向其书面道歉,并且退还购买电影票款共计人民币80元。同时,请求判令深圳百老汇影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各人民币1元,并要求以支票形式支付,同时停止在电影票面所示时间放映广告的行为。
庭审中,被告深圳百老汇影院方辩解说,投放广告是院线(片方)的行为,直接拷贝在电影里的,电影院无法删减,影院也没有在片头广告中获取任何收益。对于原告提出的退还80元电影票款的请求,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不妥当,并认为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观影场所,原告已经完整观看了电影《唐山大地震》,被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服务。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百老汇应以书面形式向许先生夫妇道歉,并退还许先生夫妇每人票款10元,驳回了许先生夫妇其他的诉讼要求。
一审判决后,许先生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而百老汇影院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百老汇尚未决定是否就判决进行上诉,但全国并不是百老汇一家在影片前播放广告,这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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