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诚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2:55 408 人看过

上诉人丁诚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的第四项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铁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任莉参加评议,书记员郭新蓉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诚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斌,被上诉人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崔利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0日,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与丁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将位于湘潭市平政路442号门面的2、3、4楼租赁给丁诚开设招待所,合同明确了租赁期间为五年,月租金为1666.6元,还明确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丁诚向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交纳押金6000元。2001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书》,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将平政路日杂食堂(仓库)租赁给丁诚,约定租赁期间从2001年6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月租金为120元。2005年12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丁诚所开办的招待所仍继续在营业。2006年全年,丁诚未向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交纳租金。2007年,丁诚所开办的招待所的营业执照未能通过年审。2008年4月22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该招待所的营业执照。同年5月,丁诚找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要求终止租赁关系,但双方就有关事项未达成协议。后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承诺在解除租赁关系时补偿丁诚经济损失23000元,并返还押金6000元。2007年12月21日,丁诚向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书面承诺:我与贵公司于2000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已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因本人有一些善后事宜需要处理,请公司同意我暂时借用场地,本人保证按月交清场地使用费(每月1788元),水、电费由本人结清。如公司要求腾出场地,我保证及时腾出场地,决不麻烦公司。后因丁诚添置了三台麻将机,故在解除租赁关系时,双方达不成协议。丁诚继续在此经营,从2008年5月份开始又未交纳房屋租金。双方形成纠纷后,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与丁诚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二、丁诚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腾空所租赁的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坐落在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442号2、3、4楼和后栋日杂食堂(仓库)房屋并交给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

三、由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丁诚补偿款23000元,退还押金6000元,合计29000元;

四、由丁诚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合计40984.92元;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湘潭市日用杂品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合计950元,由丁诚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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