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纠纷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09:41:31 203 人看过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房屋登记指的是什么。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这是一个容易理解的概念。

我们在遇到任何问题时,第一个反应就是为什么。那对于房屋登记产权的纠纷来说,也一定有这样的疑问,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会引起这个问题,会有房屋登记产权的纠纷呢?

房屋登记机关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是忽视了实体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了权属登记;对有些房产在没有进行过初始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确认登记。二是因工作过失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登记资料。多表现为,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或赠与、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未婚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书等骗取房屋登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共同欺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面对上述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解决的方式又是什么: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案件规律。应当明确房产登记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在立案时,应当引导当事人提出有效的诉讼,使纠纷通过快的诉讼路径得以解决;在案件审理时,尤其是各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房屋已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加强诉讼调解,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面对着房屋产权登记的纠纷,我们要准确的把握事件的整体的规律。明确其行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产生原因

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是忽视了实体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了权属登记;对有些房产在没有进行过初始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确认登记。二是因工作过失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登记资料。多表现为,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或赠与、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未婚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书等骗取房屋行政登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共同欺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登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大部分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案件都隐含着较为复杂的民事、刑事等诸多矛盾,特别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登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这种争议如果没有很好地解决,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仅依一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审查,并办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行政争议。

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科学的房产登记制度。当前,房地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所以亟待出台或细化法律和规章,或制定司法解释,解决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新情况。同时,应当制定以公示、公信力为价值目标,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案件规律。应当明确房产登记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在立案时,应当引导当事人提出有效的诉讼,使纠纷通过最快的诉讼路径得以解决;在案件审理时,尤其是各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房屋已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加强诉讼调解,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律适用培训等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对相关问题法律理解的一致和对案件处理的共识,促使房产登记行政机关正确用权,认识到当前行政登记行为中存在的审查不严等问题,及时解决已引发的纷争,达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统一。

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统一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民行交叉”问题的认识,建议尽快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权属争议,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的局面,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

“房产登记”即房产产权登记,是指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的房产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核确认产权,由房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屋所有权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实施有效的管理。2014年3月,中央部分处级以上官员正登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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