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是否具备过户的功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9 14:36:43 474 人看过

商业保险业务并不支持将其所有权予以转让他人,这是因为商业保险主要是以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并通过其进行运营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并由专门设立的保险公司负责操作与管理。所谓的“过户”,则是指遵循法定程序,将原本属于某一主体的财产或者权益变更为属于另外一位主体的过程。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商业保险类别的区分相当明显,且仅限于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进行运营、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旨的保险形式。

然而也有例外情形,例如二手汽车商业保险便可办理过户手续,这也是唯一允许进行过户的商业保险类别,而其他诸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保险类别则无法实现过户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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