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于2009年9月1日审议通过的《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颁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寿险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寿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描述新产品特征、展示保单利益计算的行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公众介绍业务成果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在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2)在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3)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4)客户回访客户服务人员;
(5)定期发送报告材料。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新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有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欺骗、误导、隐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产品的,还应当出具投保通知书。
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如果向个人销售新产品,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应包括投保人的确认栏,投保人应抄录并签署以下句子:“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了解产品的特点产品和政策利益的不确定性。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中展示保单利益时,应当从高、中、低三个层次展示新产品未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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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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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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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细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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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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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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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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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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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7条新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2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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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6条新规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3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XX的业务标准。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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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新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9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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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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