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工程有关鉴定费用由谁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5:50:39 330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产生纠纷的,需要对建筑工程进行鉴定的,鉴定产生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承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哪些情形会无效

根据建筑法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这是所有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当事人签订挂靠协议的最主要目的。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挂靠行为有: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但建筑法已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也是说,任何的施工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工程挂靠协议都是违法的。工程挂靠协议内容违法,协议无效,也就不存在有些挂靠协议有效,有些挂靠协议无效的情形。

因此,在法律上工程挂靠协议一律无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筑工程纠纷相关文章
  • 工程款有纠纷工资由谁付?
    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并开始实行。从今以后,针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有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再也不得以工程款的结算纠纷或其它理由拖欠、克扣工人工资。谁用工、谁负责、谁签劳动合同根据《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签劳动合同的管理形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周期等内容。对零散雇请、流动性大、一次性用工周期未超过三十天的临时用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签订一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办法》提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不得允许工程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工程款结
    2023-06-07
    302人看过
  • 建筑工程纠纷中谁负责举证,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纠纷中谁负责举证建筑工程纠纷中由谁负责举证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确定,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如下: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3.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二、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2
    2023-06-07
    315人看过
  • 建筑工程的纠纷多吗
    有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
    2023-04-27
    123人看过
  • 建筑工程竣工初验由谁组织
    建筑工程初步验收由建筑工程监理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23-06-18
    451人看过
  • 建筑工程纠纷仲裁的特点,如何申请建筑工程纠纷仲裁
    一、建筑工程纠纷仲裁解决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二、建筑工程纠纷申请仲裁1、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
    2023-02-09
    242人看过
  •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1、司法鉴定时效问题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评判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施工时不合格,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权宜之计是,根据保修期进行判定,即若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判定,而不用考虑时间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2、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应让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鉴定意见的形式应为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当需要对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时,应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简单的多。这里
    2023-08-17
    178人看过
  • 建筑纠纷、项目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发生纠纷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理费等特殊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说明。当事人经说明后不申请鉴定的,不缴纳鉴定费的,或者即使申请鉴定也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虽然申请鉴定,但没有交纳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诉讼需要申请鉴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附属协议将无效,凡以本单位名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其他方式承担工程任务的,均为挂靠工程。这是所有建设工程联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各方签订联营协议的主要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归属
    2023-05-02
    462人看过
  •  有关建筑施工纠纷律师费用的疑问
    该律师事务所针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费上限为7000元。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按标的分段比例计算累计收费。此外,该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财产利益的30%。在特定情况下,如工作量增加、不可预见因素增加,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暂行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服务,我们将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费上限为7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分段比例计算累计收费。除了每件收取不超过7000元的基本服务费外,还可以根据争议标的,再按不超过下列标的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费。争议标的100,000元部分免收100,000-500,000元部分免收5P0,000-1,000,000元部分免收4%1,000,000-5,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023-11-13
    269人看过
  •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
    2023-06-04
    491人看过
  •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单位由谁确定
    一、建筑工程结算审计单位由谁确定审计审计结算,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管理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所以还要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二、建筑工程结算的方式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
    2023-04-24
    296人看过
  • 有关天津某两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2年1月,我律所代理A公司提起诉讼,提供证据如下:1、双方法人身份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某某施工协议》《补充协议》4、转帐凭证5、证人证言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二、原告已经完全按照该证明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人至今未能如约承担其应尽的义务;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建议,但是鉴于B公司支付能力有限,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问题实践中大量产生两地法院分别将同一法律纠纷认定为本案由和承揽合同纠纷,借此争夺管辖权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审理的问题。如近些年多发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直存在应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论。本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单列
    2023-08-12
    435人看过
  •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由谁写,怎么写
    是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写。工程投标时,招标单位分析各个施工单位投标报告,要对比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所以,施工组织设计要施工单位编写。1、首先,罗列提纲并拟出目录,也可以直接列出方案目录,这是写施工方案的第一步。2、方案的开篇,写出本方案的编制依据和方案编制的原则。3、对工程概况进行介绍。包括施工区域、环境特征、工程结构形式及工厂特点。主要工程实物量、设计介绍、施工的整体部署。4、写出目标和指标。涵盖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环境目标和指标。5、写出施工准备的内容。包含:技术准备、施工条件准备、作业队伍和管理人员、劳动力需求计划、人力资源要求、物资和机械。6、写出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流程及施工要点。6、在方案的最后写施工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的方法和内容。一、建筑工程施工要求1、龙门吊、塔吊等做好基垫处理工作。提升设备必须先检查合格后才准使用。2、钢管脚手架必须规范搭设,必须编制好安
    2023-03-01
    215人看过
  • 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常见途径,建筑工程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一、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常见途径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常见途径:1.协商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2.调解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3.仲裁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4.诉讼诉讼是解决商业纠纷最严厉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的手段。二、建筑工程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三、建
    2023-06-07
    177人看过
  • 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流程有什么
    一、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流程有什么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1、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
    2023-06-15
    34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筑工程纠纷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纠纷鉴定期限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5
      《证据规定》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确立,是《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的诠释,是对我国过去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举证时限制度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公平保护,防止证据突袭,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诉
    • 建筑工程造价由谁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9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建筑工程由谁签发开工令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12
      建筑开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
    • 建筑工程争议经委仲裁,由谁出?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如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由自己负担。
    • 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14
      在工程建设中,因建筑工程承包双方对建筑工程承包责任及法律观念不强等造成工程款拖欠、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