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在我国的现状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01:47 110 人看过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最近20年全球并购以年平均42%的速度迅猛上升,截止到二十世纪末的1999年,跨国并购占全球FDI的85%以上;2000年跨国并购规模创纪录地达到11000亿美元,单项交易值超过10亿美元的国际并购有109起。可见,从上世纪90年代起,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首选方式。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这块新鲜的奶酪早已是跨国公司觊觎已久的目标。在二十一世纪初的几年中,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中心的三大经济区经济出现不景气,导致全球范围内的FDI大幅下降了51%左右,猛跌至7350亿美元,其中跨国并购额急剧减少。然而,中国却是全球投资阴霾中少有的亮点之一,外资在华并购呈上升趋势。2002年中国吸引外资527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受国。随后几年中国一直在全球名列前茅。据国际知名咨询机构(OCOGlobal)今年3月公布的年度报告显示,2007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增长5.1%,达9,468亿美元。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多,达904亿美元,印度其次,美国第三。2007年次级债危机给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而中国宏观经济依然保持强劲增长,人民币持续升值,这种市场形势为中国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走出国门,进行全球布局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氛围。截至2007年11月30日,中国市场共发生了72起跨国并购事件,其中52起已披露价格的并购事件总额高达167.72亿美元。向前追溯,其实外资并购在中国早有发生。比如,1994年世界著名胶片生产商美国柯达公司进入中国,为了对付当时已有48%的股份的富士通公司,柯达通过并购中国胶片企业而迅速发展壮大,最终历经4年实现了全行业的跨国并购;1995年7月5日,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一次性购买北旅股份不上市流通的非国有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转折点。2002年9月,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深圳发展银行向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公司出售公司15%的股份,新桥投资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成为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外资控权第一股;2003年2月17日,GE中国宣布GE动力系统已经完成了对位于杭州的克瓦纳(杭州)发电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的收购,被收购后的克瓦纳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将更名为GE水电(亚洲)有限公司。这是GE继2002年5月完成收购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后,在中国完成的第二次企业并购,也是其在中国完成的最大宗收购案。其后,我国上市公司涉及的并购案尤其引人注目。例如2005年1月,作为华菱管线的控股股东,华菱集团与米塔尔钢铁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者将其持有的华菱管线74.35%国有法人股中的37.175%转让给米塔尔。转让后,米塔尔与华菱集团在成为并列第一大股东。此后,随着国内钢铁行业新政策出台,明确规定外商不能控股国内钢铁企业的背景下。并购双方重新谈判,米塔尔钢铁公司同意其购入的股权减少0.5%,以1%的股权差距屈居第二大股东。

2005年11月,全球最大水泥企业拉法基公司与其合资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完购四川双马投资集团。由于双马集团持有四川双马66.5%的股权。经过此次股权变更,拉法基瑞安将成为四川双马的实际控制人。世界第二大钢铁商阿赛洛股份公司旗下全资企业———阿赛洛中国控股公司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在济南签署了《股份购买合同》,阿赛洛中国以约20.85亿元人民币收购莱钢集团所持莱钢股份35423.65万股非流通国有法人股,占莱钢股份总股本的38.41%.在收购完成后,阿赛洛中国与莱钢集团并列莱钢股份第一大股东。面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强劲势头,我国的法律法规有何规定与约束呢?1995年9月23日,《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性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自此,外商失去了直接并购中国A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渠道,《通知》一直是后来外资试图通过收购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实施并购的法律障碍。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收购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但是并没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审批之复杂令并购困难重重。2001年11月14日,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为外国产业资本在我国发起设立上市公司,或通过受让非流通股并购国内上市公司扫除了基本的政策障碍。但该意见仍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且明确规定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在法律意义上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仍属于中国公司,所以说2001年11月的《意见》并没有涉及纯粹的外资,也就是说没有突破1995年的《通知》。2001年11月22日,外经贸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有关法律问题,也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很显然,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商的并购问题,并没有涉及到并购的人员安置、并购的国有资产评估、作价方式等较为复杂的问题。2002年11月4日,财政部、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表明暂停8年之久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再次正式启动,外资通过收购国有股和法人股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开始成为现实。但是,《通知》只是一个框架性文件,而不是一个现实的可执行的操作方案。《通知》发布以后,操作性障碍就成了阻碍外商以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方式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因素。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于同年4月12日起施行。之后又于200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进行了修订,通过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由国家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下令发布并于同年9月8日施行。《规定》就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有关事宜做出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它的发布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有了可以遵循的法律规定,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开始形成。

跨国并购的优势

跨国并购越来越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首选,跨国并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这种情况和跨国并购本身的优势密不可分。具体说来,跨国并购有如下优势:

1.迅速进入他国市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

一国企业进入他国市场,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向他国出口产品。由于跨国运输的高昂运费和他国关税壁垒的阻碍,使得企业产品的价格变得非常高,从而在他国市场丧失了价格竞争力;第二种是在他国建厂,也就是所谓的"绿地投资"。但是这种方式耗费的时间比较长,从选择厂址、修建厂房、购买和安装生产设备、招聘并培训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一直到安排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销售,这些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由于国际市场变化很快,当新厂建设完成时,原来建厂所依据的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并购可以使一国企业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他国市场并扩大市场份额。

2.有效利用目标企业的各种现有资源

目标企业在东道国一般都有比较成熟和丰富的资源,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内容:

(1)成熟完善的销售网络;

(2)既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3)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保障体系;

(4)成型的管理制度和既有的人力资源;

(5)成熟的客户关系网。这些资源的存在可以使并购方绕开初入他国市场的困难,迅速投入生产,完善和开拓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压力。这些都是其他跨国投资方式难以获得的。

3.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

一国企业向他国投资常常需要融资。与"绿地投资"相比,并购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融资。具体说来,跨国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资金:

(1)用目标企业的实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抵押,通过发行债券获得融资;

(2)用目标企业的实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抵押,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3)并购方通过与被并购方互相交换股票的方式控制目标企业,从而避免现金支付的压力。

4.可以廉价购买资产或股权

跨国并购常常能够用比较低的价格获得他国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这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目标企业低估了自己某项资产的价值,而并购方对该项资产却有真实地认识。这样,并购方就能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他国企业的资产;

第二种情况是并购方利用对方的困境,低价收购亏损或不景气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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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1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下面给大家介绍签订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