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20:42:48 469 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纠纷的常见形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物权,并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为这些纠纷都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合同效力纠纷,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如发包方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经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强迫原承包人放弃承包地搞土地流转。

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乡镇以及县级郊区的城乡交接地带,由于城市开发、城镇化、工业化与农户土地上利益的保护二者产生冲突,土地征用以及补偿和善后处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户,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该司法解释在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并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轮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无法调整和处理,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权利,是属于社会政策层面的问题。其妥善解决有待于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该司法解释在第3款中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此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是因为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经由国家征收行为而归于消灭的补偿,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本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民主程序讨论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多少。

二、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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