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必须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开的。尤其是补偿安置方案,关系到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多少补偿。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会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该如何救济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律师—冯爱坤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一般来说,在公告阶段,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相关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也可以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积极收集证据,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权利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也是有过阐述的,具体如下:
第一,不同行政程序环节,可能存在多份不同的补偿安置方案。从法律法规和实践层面看,同一个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可能有多个:一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二是,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对上述方案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三是,在听取意见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批准行为;四是,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同阶段、不同版本的多份补偿安置方案,但实践中亦可能缺少某阶段方案,尤其是经批准的、最终实施版的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一般而言,补偿标准直接决定被征收人实际可得经济利益,而补偿安置方案一般作为补偿标准的载体呈现,因此获取对外发生效力的最终实施版补偿安置方案有助于明晰补偿标准得以精准维权,当事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或经咨询等方式予以确定。若当事人对补偿标准不服,即使难以准确获取相应文件载体,亦可对相关情形予以描述并经由行政机关指导释明,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及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第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复议,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相关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践中各地适用该规定处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亦取得良好效果。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均是该人民政府。即使在同一人民政府内部受理裁决申请和复议申请的部门不同,但这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不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造成不利影响,即不能因行政相对人不知晓行政机关内部分工而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申请人依法依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的履责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如认为其申请方式错误或者不属于该部门处理,应当将该申请转交有权受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准确的申请方式和受理部门,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程序空转。
第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是否可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被征收人以公告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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