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可以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19:10:54 266 人看过

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被列为竞业限制人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竞业限制,其中,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在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者是自己从事经营与原单位相同类产品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限期限为两年。

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指出,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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