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①配偶、父母、子女: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②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
①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②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因工失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职工因工(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从失踪第四个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失踪待遇: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则按《条例》的有关标准,发给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的50%。
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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