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的管理,保证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依照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中确定的职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在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档案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在北京地区建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分工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限期移交,期限为1到3个月。
4、建设单位在催交的期限内仍未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视情况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此《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竣工,应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移交的,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处罚。
6、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凡不按规定移交城建竣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2条是如何规定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
-
北京市民用建设规划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2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局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而设立的政府部门,简称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具体承担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1]2014年2月20日发布规定称,为保证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安全,每辆出租汽车只允许安装一个手机叫车终端。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具体内容有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城市建设档案的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收集齐全和安全保管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
-
北京市城市建设及规划区内各城市建设项目在规划区内应当遵守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