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有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割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是权利主体;
2、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的船舶。
提供“海事担保”能否消灭船舶留置权
在船舶留置权的消灭事由中有一项是因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我们知道,在海商法和海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一种担保被称作海事担保,那么这种担保能否作为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而使原船舶留置权消灭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3条的规定,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具体而言,海事担保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海事请求人因程序性请求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害而向海事法院提供的担保;另一类是被请求人为解除对其船舶等财产的扣押而向海事法院或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本文所涉及的海事担保应当指第二类,即在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有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人,即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申请法院扣押了船舶,债务人,即被请求人提供的海事担保。如果海事法院或债权人接受了此种海事担保,此时船舶留置权能否消灭呢
有学者认为,海事担保是对已存在债权的再次担保,对于同一债权不应有两份担保,所以此时原船舶留置权应消灭。我们不同意此种观点,海事担保虽然与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有相似之处,但船舶留置权不能因海事法院或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提供的海事担保而消灭,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海事担保是诉讼程序中产生的担保,它不同于普通的债的担保。海事担保自其产生时起便较多地受法院意志的干涉,难以体现债权人的意志,这主要表现在:对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决定;在提供担保后,应债务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减少、变更或者取消担保,申请权在债务人,但决定权在法院;债务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在法院,而法院的意志不能代表债权人的意志。而民法中所规定的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中的担保,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并不参与其中。
第二,如果认定提供海事担保能够消灭船舶留置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会出现一对对矛盾。通说认为,诉讼活动只可能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而不可能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提供海事担保是一种诉讼行为,如果说它能消灭船舶留置权,那么意味着诉讼活动可以影响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这就与理论界通说产生了矛盾。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8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如果船舶留置权已因海事担保的提供而消灭,那么此时海事请求权人现在只享有一个普通的债权,这对海事请求权人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其尚未起诉或仲裁,就已经把原先享有的船舶留置权消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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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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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性质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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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1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扣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扣押属于执法行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依法执行,而留置权是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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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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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1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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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船舶留置权?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03船舶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