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0:06:00 56 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如果房子是个人财产的,卖房有效;无关是双方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的,买房人是善意取得的,卖房有效,但是卖房一方应当向夫妻另一方赔偿损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

2、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3、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所以这部分的债务在我们国家是不能够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偿还的。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个人的债务,必须要用个人的财产来进行偿还,否则对于其他人也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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