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单位与开票单位不对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7 06:20:08 276 人看过

这是不允许的, 因为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以及合同上的合同章(可以是公章) 公司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以及合同上的合同章(可以是公章)公司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不 一 致 的 合 同 和 开 票 单 位 如 何 维 权

根据素材2所述,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如果开票人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可以由他人进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和第五百二十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合同中另有规定,则除外。同时,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且开票人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则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否则,可以由他人进行。

总之,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需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开票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应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义务,才能让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且开票人是当事人应亲自履行的义务,则第三人无法履行债务,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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