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死亡遗属补助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5:21:29 142 人看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按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照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金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7)享受补助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经费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调整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另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进行了调整。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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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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