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存在哪些缺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1:42:21 115 人看过

表现在立法内容的缺失、立法技术上的缺失,具体内容如下:

一、立法内容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理论上讲,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而民法典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

2、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那么每一种情况下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必要详细、明确规定。

3、缺失救济途径。夫妻对财产问题发生纷争无法协商时怎么办?《民法典》未涉及提供救济问题。

二、立法技术上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从法理上讲,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例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民法典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二章中,似有不妥。

2、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问题,立法应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而民法典的规定无法对应。

3、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民法典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对夫妻财产制争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立法的完善

在法定财产制方面,对最突出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夫妻财产争议的救济问题,应考虑进行规制。在约定财产制方面,增设约定财产制的变更、终止的规定。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完善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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