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权利总结一、拆迁资格异议权1.实质异议内容:(1)项目批准手续;如立项审批表;(2)用地规划批准手续;如《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4)拆迁方案制订完成;要求包括拆
被拆迁人的权利总结
一、拆迁资格异议权
1.实质异议内容:
(1)项目批准手续;如立项审批表;(2)用地规划批准手续;如《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4)拆迁方案制订完成;要求包括拆迁范围,期限,方式,被拆迁房屋情况,补偿预算等;(5)拆迁补偿资金足额缴存银行的证明;
2.形式异议:
(1)拆迁人应当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企业资质证书》;(2)在拆迁现场公告《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方案》;
3.实质异议与形式异议的关系:
房地产企业和委托的拆迁企业应当具备实质的要件,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批准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如果实质要件不具备,则被拆迁人可以行政起诉,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而形式要件如果不具备,则根本无法展开拆迁工作。一般持有《拆迁许可证》的,实质要件均已经具备。
二、不处分前提下的继续使用权
1.继续使用的期限
至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金额;达成协议并约定的搬迁期限届至时;
2.不得处分包括
(1)事实上的处分:如拆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2)法律上的处分:如出租,买卖,补办执照,补办证件,补办批准手续等;
三、协商安置补偿权
1.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2.补偿项目
补偿包括产权补偿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是对搬迁后至重新定居前的补偿;产权补偿是对房产本身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给实际使用人,包括承租人。产权补偿给产权人,以《房产证》为准。
3.安置补偿项目和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平米给付,如营业用房搬迁费可协商调整;(2)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此项;(3)停产停业损失;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从业人员所需交纳的社会保险,合理利润率等数据确定,以三至六个月为限;(4)装饰装修的补偿;
4.产权补偿项目和标准:
(1)产权调换时有权得到相同平米的建筑,找差价;(2)调换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双方结算差价;(3)附属物直接货币补偿。
四、协商不成时的委托测量鉴定和评估权
1.对面积有争议时,双方均有权申请测量;2.对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双方均可以申请评估鉴定;
3.货币补偿时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中准价格双方均有权申请评估;4.产权调换补偿需结算差价时,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亦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五、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可以与产权人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搬离及补偿事宜,此时补偿款全部落实给产权人;2.如不能协商,则有权得到安置补偿;3.承租人有权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此时必须采取产权置换,并且置换后的房产仍由承租人继续租赁。
六、补偿协商不成的仲裁权和诉讼权。
1.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仲裁庭申请仲裁,并提供证据。如由拆迁人一方提出申请,仲裁前可以举行听证程序以敦促双方达成一致;2.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七、根据《河北省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唐山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增加的其他权利;
1.公告送达权和法律了解权。即公告的同时,还需要将拆迁方案等文件送达给每个被拆迁人,同时根据其要求解释相关规定。2.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法亦予补偿;3.强制拆迁前必须公证保全证据;4.申请人可以申请二次评估,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使用。5.延期搬迁,延期交付均应承担违约责任。6.非因为公共利益时,政府不得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只能由法院执行。7.产权注销手续由拆迁人办理。8.分户估价报告要送达给被拆迁人,并公示7天;9.院内土地直接予以货币补偿。10.抵押权人有权参与补偿的确定和分配;11.城市低保户特许在45平米以内不必结算差价;
(全文完)
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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