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32:36 62 人看过

一、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2、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动产质权如何取得

1.依设定而取得动产质权

(1)质权合同的订立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质权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合同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押条款;质权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动产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权人以债权人为限;另一方为以动产供债权担保的人,称为出质人,除债务人外,第三人也可为出质人。第三人对于质权人的责任,仅止于以动产为债权提供担保,与质权人既无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保证债务关系。因此,质权人实行质权致第三人丧失其质物所有权时,该第三人可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系明文禁止流质。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质权合同的效力,除去该无效的部分,质权合同的其他内容仍为有效。

(2)质物的交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1.因时效而取得

通说认为,动产质权可因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即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意思,在一定期间公然、和平继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取得动产质权。当然,因时效而取得动产质权,乃系以债权人之对于债务人有债权存在为前提。因质权为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故不得独立存在。我国现行法未承认时效取得制度。

2.依善意而取得动产质权

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为处分行为,因此无论是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提供人均须对动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将依法不生动产质权设定的效力。唯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故质权人往往无从查知出质人是否对动产有处分权。如交付质物后,真正权利人可予追夺,则动产质权的设定,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为了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与交易安全,各国法律于是认可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即质权人善意占有动产,并受有关占有规定的保护时,即使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

3.因继承而取得

动产质权为财产权,于质权人死亡时,可由其继承人依继承而取得。通说认为,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时,不以继承人是否知其事实,或是否已经占有质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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