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期号】2
【类型】典型案例
【子类别】经济
【正文】
何*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人:何*昌,男,三十三岁,河北省深泽县人,系该县西河乡干部。
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司(原名中国**保险公司深泽县代理处,以下简称深泽县支*司)。
被告人深泽县支*司一九八四年首次开办麦场夏粮火灾保险业务。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昌与深泽县支*司就何*昌投保的七点三八亩小麦,以预测承保亩产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计价,共计承保小麦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险金额八百二十六元六角,签订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保险方深泽县支*司自一九八四年六月十日小麦入场时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对投保方何*昌麦场上的小麦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如发生火灾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小麦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规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一次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险方对安全情况提出的建议,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麦场发生火灾,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出险后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两天内通知保险方。合同签订当天,何*昌向深泽县支*司一次交清保险费八角三分,合同生效。何*昌几天后将小麦收割入场。六月十六日,何*昌到乡里所在单位值班,让其弟何*昌看守麦场。何*昌晚饭时回家吃饭,饭后外出办事,麦场无人看守。晚十时许,麦场发生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灭,但因麦场四周无水源,三垛投保的小麦除一垛麦种外,其余两垛基本烧毁,共剩小麦四百三十斤。次日,何*昌将发生火灾的情况通知了深泽县支*司。深泽县支*司偕同县公安局消防股及有关单位对火灾现场作了勘验,县公安局消防股的结论是:失火原因不明。事后,由于深泽县支*司提不出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根据,何*昌要求深泽县支*司对火灾损失,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扣除所剩四百三十斤小麦的折款后,全部予以赔偿;深泽县支*司则以何*昌的小麦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的预测产量,火灾损失没有那么大,只能按实际产量的损失赔偿为理由,拒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双方争执之下,何*昌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向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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