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程序独立价值相关的基本程序存在瑕疵,并有减损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有碍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实现,或者影响到行政行为准确性之虞,但特定情形该程序瑕疵得到补救以至于违法效果归于消失的,出于法律安定性之考虑,可作“程序轻微违法”之认定以设法维持其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不为“程序轻微违法”。
律师补充: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同为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标准,“程序轻微违法”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补充性标准。程序瑕疵司法审查中,法院应当坚持“撤销是原则、确认违法是例外”,即优先考虑适用“违反法定程序”标准,严格把握“程序轻微违法”标准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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