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4:08 407 人看过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对贸企业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8)外经贸易体制管体字第167号《关于印发〈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赋予出口创汇的生产企业,以及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企业联合体或企业集团,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稳定的出口资源,能够承担一定出口创汇任务的内贸企业。除承担外贸切块承包任务的地、州、市和个加出口创汇多的县(市)外,其他单位要求设立综合性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不予审批。行政性公司一律不得从事对外贸业务。

二、审批权限:

(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审批我省各类对外易企业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1)本省综合性对外贸易经营企业;

(2)本省生产个业、企业集团经营对外贸易业务;

(3)本省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咨询、展览等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本省企业、企业集团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除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由省对外经贸委审批外,其余均由所在地市县对外经贸委(外贸局)审批,并报省对外经贸委备案。

(三)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外贸企业,仍报对外经济贸易审批。

三、对外贸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设立。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财务上实行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有自己的名称,完整的企业章程,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的目录。

(三)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施等条件。

(四)有建全的组织机构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和稳定的出口渠道。

(六)必须承担国家和我省出口计划任务经营商品进邮出口业务的外贸经营企业,第1年出口额应在50万美元以上,开业后的第3年出口额应达到300万美元;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第1年出口额按上年实际出口供货额核定,但不得少与50万美元,以后要逐年递增。迫不急待特殊情况而达不到上求的,原审批部门有权停止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四、报批程序:

(一)除由地市县对外经贸委(外贸局)审批的“三来一补”项目外,申请设立对外贸易企业和经营业和经营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向外经贸委报送(地市主管部门应通过本地市对外经贸委转报)以下材料:

(1)开办对外贸易企业和经营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2)当前的出口计划及以后2年(或5年)出口规划意见;

(3)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企业章程和进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5)企业资金来源和实有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或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固定资产证明)。

(二)省对外经贸委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企业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必要修改后、予以审批。

(三)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和经营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企业来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中国银行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五、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范围,仅限于本企业(企业集团)生产的产品的出口及本企业(企业集团)生所需的原材料、备品配件、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技术进出口企业和国际金融信托企业,以及从事对外广告宣传、咨询、信息业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同本企业务有关项目的产品,(技术)出口和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

六、更名、分立、终止及变更业务范围,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七、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只限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023-06-02
    409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政发〔20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的安置行为,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四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含国营农场,下同)的申请和《办法》的有关标准,一次性核定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生产用地(以下简称两安用地)总指标。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核定的两安用地指标,到市规划管理局申办两安用地规划定点手续,落实好两安用地区域及范围。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被征地进度,及时依法办理两安用地及建(构)筑物
    2023-04-23
    36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
    2023-04-21
    20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7.企业合并第三十条企业合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合并协议不得生效。但是,当事人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补办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并协议有效,第三十二条企业合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
    2023-05-07
    81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保证中环路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环路道路红线两侧各二百米的范围,为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具体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凡在建设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环路由下列十二条道路连接组成:青岗路—台北大路—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阳街—青年路。第三条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开发建设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针具体组织实施。地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招商,统一到规划、土地、建委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四条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建设用地,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提出用地计划,到规划、土地筹管理部门办
    2023-04-22
    451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北政发[1993]97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鼓励外商积极投身我市开发建设,加速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问题,参照内联企业的入户办法处理。特制定本若干规定:一、凡外商独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单位在我市(含合浦县)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北海设立的营业机构和其他办事处(简称外国企业)中方科技、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其入户问题,原则上按北政发[92]47号《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二、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特殊情况,补充如下: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内地选派属于科技、管理和技术的中方人员,可按实际出资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比例
    2023-05-03
    301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3
      55人专案组查清文强腐败案检察官调查询问200余人次,询问笔录达7000余页重庆打黑除恶,一个个黑老大倒下的同时,一个个保护伞也逐渐浮出水面。到目前为止,已经查出黑恶势力“保护伞”56人,其中23人于今年1-4月立案查办。在扫黑的同时,肃清队伍,成为重庆打黑最大亮点。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首次向外界全面解读重庆扫黑斗争以来反腐行动开展情况。面对公诉人抛出的证据,文强基本没有怎么反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5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0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