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属于社会团体的应当有二十个以上的会员(行业协会须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属于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万元;属于行业协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三万元;属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千元。
二、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2017年)
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协会章程;(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六)其他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1995年)
第三、十一、十八、十九条。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政府令第136号)(2012年)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后,方能开展活动。
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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