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范围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04:21 386 人看过

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是指信托终止后有权取得信托财产的人。关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的范围,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信托财产应首先归属于委托人;也有学者认为信托财产应首先归属于受益人。

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往往归于委托人。韩国信托法根据信托终止情形的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人范围。台湾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的范围则做了统一规定。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由信托文件确定;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事实上,信托的设立发起者是委托人,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也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通过信托文件来确定的,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从我国2001年以来的信托实践中看,权利归属人大都是信托受益人,特别是各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权利归属人无一例外均是受益人。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存在的信托以商事信托为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增值,受益人要么是委托人自身,要么是其他投资者通过支付对价而取得受益权从而成为受益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者购买的不仅是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也包括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财产。因此,在当事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中,有的甚至没有单独规定权利归属人,而把权利归属人的权利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的一部分规定在受益人的权利之中。这种规定当然也不妨碍其在信托终止时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利。

所以,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或是其他人,其作为权利归属人,当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没有移交信托财产或移交的信托财产有瑕疵时,都面临着以一定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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