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检察院不会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2:58:40 378 人看过

一、何种情形下检察院不会起诉

以下情形下检察院不会起诉:

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将不会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间

1.检察院对于移交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检察院起诉后能撤诉吗

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可以撤诉。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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