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45:48 364 人看过

一、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扩充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采取的立法体例,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直接诉讼的诉因,并以一定原则为指导,实现灵活性与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对证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释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对受侵害股东的救济形式方面,可将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条款明确纳入公司法第111条中,从而使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并列成为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同时在立法结构上实现了对其他处的赔偿条款如证券法第42条、第207条等的统率作用。对于实施欺诈行为而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为更好地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笔者认为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它通过让侵权人对受害股东承担超过由其侵权行为所得收益的额外负担,从而对其过错予以强烈否定,以使侵权行为的发生控制在市场经济社会普遍可接受的水平。

另外,在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侵权行为已形成而将股东会、董事会列为侵权被告显属不当时,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进而解决程序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三)中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诉权,这反映了公司法设立之初的时代痕迹。时至今日,再作这种划分既无现实意义,也与国际做法不相合。应给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诉权,已成为当前众多有限公司中权益受侵股东的呼声,也将是中国加入WTO后实现自己承诺的必然结果。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东均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诉讼程序不同。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而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则不需要履行该程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5日 1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股东直接诉讼相关文章
  • 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制度
    1、立法的缺陷和审理中的困惑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内容规定尚不完善。如我国证券法对公司财务帐册的查阅事项未作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虽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其第175条规定明确财务会计报告是指:(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也就是说,会计帐薄并未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76条2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营层为股东大会的召开而备置的,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凭证,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股东难以得到经营层进行不当行为的信息。一旦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这类纠纷时有发生,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2、股东
    2023-03-02
    91人看过
  • 知识产权诉讼的完善制度方法
    一、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是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快捷通道。对当事人的起诉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优先开庭,优先安排执行。2、是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指导。法院应制定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就收案范围、管辖范围、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等内容对当事人主动、公开、公平地予以释明和指导,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是健全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轻微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判。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权案件,法院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二、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因为人才是根本因素。法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选配一批政治素质强、学历高、审判
    2023-02-22
    29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完善的规定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我国刑法确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究,对行政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我国在制定时没有使用诉讼时效一词,而是使用了起诉期限一词,规定经复诉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根据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应当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进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的法律术语;二、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诉权,将现行应经复议的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3个月内起诉的规定一并
    2023-06-06
    197人看过
  • 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三)
    三、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构想(一)程序衔接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一方面,可在诉前引到当事人到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可选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二是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三是设立巡回法庭。人民法院应当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县(市)、区调处中心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四是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二)工作制度衔接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建
    2023-06-06
    176人看过
  •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检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必要共同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也没有规定如何进行诉讼。理论中进行解读时,把除普通共同诉讼之外的共同诉讼都归入了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而必要共同诉讼的应然含义是必须共同审理,即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在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时,法院应当追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意见第五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法院就同一事件作出有矛盾的判决。但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弊端,其弊端在于:1、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原告只想起诉共同被告中的一人或数人,而不想起诉其他人,法院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就侵害了原告的处分权,或者说程序上的选择权。2、不一定利于实现效率价值。例如,共同被
    2023-06-06
    170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不同之处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1、依据不同。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3、诉权不同。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有哪些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有:1、撤销决议诉讼;2、不能行使查阅权的诉讼;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诉讼;4、损害赔偿诉讼;5、解散公司诉讼。间接诉讼,又称衍生诉讼,是指特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胜诉的,判决的后果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2023-07-06
    363人看过
  • 完善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缴付的出资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缺陷,从而形成自然瑕疵或者法律瑕疵。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法律后果的认定,涉及到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问题,公司设立是否有效的问题,出资瑕疵的股东和发起人之间如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涉及到如何在发起人和信赖公司有效设立的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问题。如何认定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学理上也是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此规定并没有规定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二是出资填补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在《公司法》第28条。这是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然而上述两种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
    2023-06-09
    215人看过
  • 股东权利救济的直接诉讼机制的确立
    直接诉讼是指公司或者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侵犯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旧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违反义务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后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旧公司法并未明确。此外,对于侵犯股东权益的情形,旧公司法也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实践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远不止于此,所以,旧公司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是不全面的,不能有效地防止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针对这一不足,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权利救济的直接诉讼机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2023-06-09
    304人看过
  • 新股存量发行制度的完善
    新股存量发行再度进入市场的视野。新股存量发行并非什么新名词,境外市场中早已采用。像日本、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存量发行就比较普遍,我国香港地区亦同样存在。而存量发行虽然在A股市场中被炒作了多年,但基本上还是处于只听楼板响,不见人下来的状况。在上周五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表示,存量发行这些制度安排我们认为是应该有的。而瑞银证券的相关人员更是认为,在新股市场化发行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存量发行的问题,并须进一步完善。此次研讨会重提新股存量发行,并非没有原因。不过,笔者以为,我们似乎还应把问题想得透彻一些。存量发行作为新股发行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相关方式的补充),在A股市场中是否切实可行,需要认真探讨与论证。的确,新股发行制度历经去年的改革之后,高价高市盈率发行、超募现象严重似越演越烈,而存量发行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新股挂牌时的流通量,对于纠偏目前的新股发行价格,防止新股挂牌后遭遇爆炒
    2023-06-09
    451人看过
  • 公司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维权的新路
    本报讯(记者刘晓燕通讯员陆文洪孔维寅)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直接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999年3月,温永元、黄祖生投资组建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租赁了原常熟中凯彭化棉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开展经营,生产中空棉涤纶丝。同年11月股东变更为6名,增加了常熟市新骅印刷厂、孟学成、冯裕东、冯建东4名股东,孟学成任公司监事,冯裕东等为公司董事。2000年,该公司添置大量设备,开发成功涤纶中空丝并生产。2001年2月,冯裕东与其妻组建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并于当年2月19日与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订立租赁协议一份,称因中兴公司股份重组变更为仪东公司,由仪东公司租赁原常熟中凯彭化棉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冯裕东任仪东公司执行董事。中兴公司在此期间并未注销,于2001年2月停止经营活动。为此,原告孟学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冯
    2023-06-09
    356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被告是谁!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只需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直接参与民事诉讼,但发生法定情况时,可以进行股东诉讼。那么,公司股东应该直接起诉谁呢?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总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这种违法行为和侵犯行为的诉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事件的一些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和决议都是公司法人行为,这样的诉讼必须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股东直接诉讼被告是什么股东直接起诉,被告为公司或者实际侵害股东利益的当事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
    2023-08-18
    484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法律条文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起诉法律规定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内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点在哪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是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
    2023-07-25
    460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原告资格
    股东直接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区别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2023-02-16
    118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一、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有:1.被告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而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2.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股东集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本身的利益。3.胜诉后利益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股东集体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二、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1.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
    2023-06-19
    484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更多>

    #股东直接诉讼
    相关咨询
    • 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有什么不同?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26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代表诉讼制度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
    • 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1
      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有怎样的影响,也称作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公司董事、监事及第三人等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在股东向公司提出了书面报告,要求公司起诉之后,公司怠于起诉,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害人,追求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英美的衡平法体系,随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通过立法建立自己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什么是直接诉讼?如何直接获得股东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30
      一、直接诉讼是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的行为侵犯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直接诉讼分以下四种:(一)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二)决议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