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如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4 09:41:44 147 人看过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如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赔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有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有: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三、建设用地的分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0: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在我国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我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分别是: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2、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3、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如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取得;4、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实行登记和发证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城
    2023-08-09
    147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
    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一、划拨性质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房子有房产证,土地性质是划拨的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能进行贷款国有土地使用证能进行贷款。使用土地使用证进行贷款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同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
    2023-03-07
    355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改变土地用途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对以划拨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用途有着明确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的土地用途其出让金是不同的,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也有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建设用地使
    2023-07-24
    239人看过
  • 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两者仍属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1)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2)权利内容不同。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人股,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4)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5)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而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6)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一
    2023-08-18
    211人看过
  •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取回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2023-08-10
    322人看过
  • 怎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注销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所以,本条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土地登记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由出让人办理建设用
    2023-05-04
    244人看过
  • 自然人使用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流程1、受理:0工作日;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办理完成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人员明确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2、审核:2工作日;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记载入簿。3、缮证:1工作日;制作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4、结果送达:0工作日;EMS寄递或当场送达。
    2023-08-10
    89人看过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人民可以享有,其他组织或者企业机构都可以享有。并且国家对于不同的土地性质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但是这些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在享有土地使用权之后,需要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方便国家有关机关的管理。那么,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一)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二)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三)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四)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五)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二、
    2023-06-17
    341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与规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与平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1、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2、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
    2023-07-04
    300人看过
  • 个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步骤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流程(一)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二)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三)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四)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五)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是的。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土地管理法》
    2023-07-07
    159人看过
  •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房随地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1、房地一并抵押(1)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3)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
    2023-03-02
    279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怎么分层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处理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二、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的规定土
    2023-06-25
    384人看过
  • 如何出让自己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并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四种途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方式是:1、拍卖出让,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招标出让,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4、协议出让,是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地区别是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地区别:(1)所有者不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2)使
    2023-03-20
    305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二)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
    2023-03-05
    48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更多>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对相邻的土地使用者如何处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1
      其基本运作形式就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甲地块)复垦成农用地,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占用等质等量的农用地(乙地块)进行非农建设。一般情况,这两个地块不可能相邻,绝大多数分属于两个土地使用者或分属于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操作时,往往采用“推磨”的形式——把甲地块复垦为农用地,沿着推磨线路,与相邻的土地使用者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等量、等质的土地调换,以此类推,直至调整到乙地块的位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哪些情形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一起转让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
      转让楼房时,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自然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如何继承?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5-27
      (一)已动工开发的自然人建设用地使用权1、国有划拨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第96号)(下简称《国土局复函》)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