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2006年拆迁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2006年拆迁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供应情况等,合理确定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拆迁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和产业政策相协调。各地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结合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对本地计划拆迁项目和总规模进行合理确定。各地要将本地2006年拆迁计划于3月5日前,分别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共同审批下达。
二、建立拆迁许可证审批备案制度。各地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拆迁许可证主要内容(编号、占地面积、拆迁面积、拆迁范围、开发建设单位等)及复印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建立拆迁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制度。各地要在每月初5日内,向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报送上月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将对各地拆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拆迁计划编制、执行情况不好的城市,将进行通报。
附件:1、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表(略)
2、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省政府1993年6月18日《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吉政发[1993]21号)下发以来,我省的铁路道口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道口交通肇事下降了80%,经济损失减少1924万元,死亡人数减少92%,没有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对我省和辽宁加强铁路道口管理的作法,铁道部给予了充分肯定,国务院办公厅今年5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5号,省政府办公厅已翻印下发),认为这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参照辽宁、吉林两省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做法,配合铁路部门认真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我省铁路道口管理工作,今年7月份我们召开了省内9个地区道口安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及沈阳铁路局、省内各铁路分局负责人会议,学习了文件,分析了当前道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统一了认识,并探讨了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将这些意见综合如下:
一、改进现行道口监护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关于道口征费方法。前段征费有的是交通稽征处征收,有的是交警部门征收,征收单位不一致;而且征收道口监护费的金额根据车型而定,各地掌握标准也不一致,操作起来十分困难。今年,拟比照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月吨105元费额标准的百分之一,由交通稽征部门在征收养路费时一并进行代征,纳入微机征费,并给予代征额5%的劳务费。劳务费提取方法:市、州交通稽征处,从留给市、州道口办60%中提取5%;省交通稽征处,从上交省道口办40%中提取5%。关于征收营运拖拉机道口监护费,按规定的标准由市、县有关部门征收,统一上缴市、州道口办使用。此项费款不交纳“两金”和税金。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到1996年,从1997年起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二)关于监护费的管理及使用。各地机动车辆分布不均衡,有的车多道口少、有的道口多车少,收费使用上苦乐不均,保证不了全省监护员的开支和道口设施的修建,省里也难以调整,给监护工作带来困难。为了加强收费的管理,实行市、州道口办统收统支;由省交通稽征处负责按季从收费总金额中提取40%上交省道口办,作为调解使用资金,全部用于道口设施建设。
二、加强道口监护工作管理。道口安全是一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社会工作,应充分发挥铁路、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有关部门的作用。我省这几年的实践证明,铁路公安干警为道口安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铁路公安处交通治安科,代行政府对道口监护员进行管理教育;对道口监护员通过日常考核,提出奖惩建议,以此作为劳务费分配的依据;对招聘、解聘道口监护员,按规定提出书面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和处理铁路交通治安科提出的建议,妥善处理好道口监护中的有关问题。为认真落实吉政发[1993]21号文件中规定的铁路交通警察“在公铁平交道口行使交通警察权力”,由省交警总队统一发给铁路公安部门、铁路道口交警值勤证,在道口限界内依法维护交通秩序,行使交通民警权限。
三、明确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道口安全管理机构,由各市经贸委交通处(科)和铁路部门共同负责组成,纳入经贸委交通处(科)正常业务管理职能。各级政府、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道口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抓好。
四、征收的道口监护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道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收费许可证收取。
五、本意见自省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意见执行。上述各条款解释权在省道口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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